案例解读四:女职工怀孕期间受到哪些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5-11-11 11:09:39作者:来源:点击:
案例:
我每天的工作都与各种高端机器打交道,辐射相当大。由于我现在有了身孕,医生建议我最好不要再接触这些东西。为此,我向单位请求暂换一个岗位,可被拒绝了。单位的这种做法对吗?我能要求调换工作吗?
小陈
说法:
解答:首先,拒绝是不对的,违返了我们国家法律对孕产妇的特殊保护。针对这种不当做法,你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的情况符合劳动法关于对孕期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条件,并裁决用人单位将你暂时调换到其他岗位工作。如果你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不服的,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胎儿正常发育、优生优育的重要一环。《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夜班劳动指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劳动法》还禁止孕期女职工从事下列条件下的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及其化合物、铜、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酸胺、氯丁二烯、氯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如X射线、Y射线等;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器、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劳动法相关法规: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法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