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年隐忍终有期
发布时间:2015-11-11 11:21:03作者:来源:点击:
【案情回放】:“你们是妇联的啊?”2012年4月的一个早上,一位杵着拐杖,拖着跛腿,满身伤痕的老妇人来到岳池县裕民镇妇联办公室,话未说完,声音已经哽咽。
“妇联的同志啊,你们一定要帮帮我!我忍了28年,实在忍不下去了……”老半天,老妇人的情绪才稍稍平复下来,断断续续讲述着她28年的隐忍之痛。“我叫张素琼,今年57岁了,家就住在裕民街上。我丈夫叫王治国,我们结婚30多年了,婚后生了一儿一女。刚结婚那几年,王治国还要去做点事,想方设法赚点钱来养家。后来,他就长期吃喝嫖赌,又懒又不做事,还经常向我要钱,拿不到钱就打我,顺手拿起东西就打,拿扁担打、拿板凳砸,每次都要被他打得全身是伤,有几次还在家里躺了很久才好。先前我是为了孩子,因为孩子小,又觉得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就一忍再忍。后来孩子大点了,我实在忍受不住了,多次找他离婚,他死活不答应,结果都没离成。”老妇人一边说一边抹眼泪,“哪晓得王治国越来越过分,不仅把不三不四的女人带回家中当面羞辱我,而且经常三更半夜翻墙而入对我施暴,拳打脚踢,棍棒加身,很多次我被毒打成重伤。最严重的一次,我的左腿被打成骨折,治疗花了一万多块钱,现在腿还没好,走路都是跛的。昨天他回来又无缘无故地把我打了一顿,你们看嘛,身上全是伤……”
【法律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等法律责任。
上述案件经裕民镇妇联和法院联合调查属实,王治国确实对妻子张素琼采取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各种证据确凿,王治国对妻子张素琼构成虐待。在妇联的帮助下,被虐待人张素琼根据《婚姻法》第45条规定和《刑法》第260条规定,直接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调处结果】:裕民镇妇联工作人员及时对张素琼进行心理安抚,讲解有关妇女维权的法律知识,并根据她的要求,给予法律援助。在法庭上,法官对王治国讲解了实施家庭暴力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王治国认识到自己长期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规定,是妻子要求的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自己经常对妻子打骂,从肉体和精神上对妻子进行摧残、折磨,已然构成“虐待罪”,应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经过法官法庭教育,王治国对自己的行为悔悟不及,认识到女人不是男人的附属物,夫妻之间是平等的,要相互尊重,并当场保证以后再也不会打骂妻子、不会乱来,请求张素琼不要和她离婚。最后,在法院主持下,两人同意和好。经过该镇妇联多次走访调查,目前夫妻二人关系已逐步融洽,去年底二人还共同经营了一家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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