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错能改,为了家庭言归于好
发布时间:2015-11-11 11:23:18作者:来源:点击:
【案情简介】:2012年9月21日,华蓥市妇联接待处理了一起孕妇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来访者胡荣华,华蓥人,2009年与前夫离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现任丈夫丁俊,2012年两人结婚。婚后,由于胡荣华、丁俊二人性格不和,两人多次发生冲突,丁俊还经常动手打人。9月20日,两人又发生冲突,丁俊对已怀孕三个月的胡荣华进行殴打,导致胡荣华全身多次受伤,经医生鉴定为轻微伤。事后,丁俊不仅不为其妻疗伤,还拒绝与胡荣华沟通。胡荣华希望能与丁俊协议离婚,故向妇联求助。
【法律解读】:轻微伤:指损伤程度明显轻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也不会遗留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一般轻微伤可以由公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可处罚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上述案例中,经过华蓥市妇联与市公安局调查核实,丁俊的行为构成了家庭暴力,并且造成胡荣华轻微伤。受害人胡荣华可根据《婚姻法》第34条、第43条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公安机关给予丁俊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根据两人的实际情况,华蓥市妇联进行了耐心劝解,丁俊也表示夫妻二人均属再婚,婚姻来之不易,且胡荣华也已有三个月的身孕,以后会改正错误,加强沟通,避免矛盾。经过多次调解,夫妻二人冰释前嫌,一起回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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