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家暴,屡教不改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2015-11-11 11:22:58作者:来源:点击:
【案情简介】:2012年8月10日,武胜县妇联接待了一起离婚不离家,婚后同居的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来访者吴红琼,武胜县华封镇人,2009年与丈夫杨兵协议离婚。因吴红琼对前夫杨兵还有一定的依恋,导致离婚三年来她和丈夫虽离婚却未离家。但是,前夫并未改正,稍有不如意,便殴打吴红琼,还扬言要报复吴家人,吴红琼心生恐惧,在前夫实施家暴时就及时报警,派出所也多次对杨兵进行批评教育。2012年8月3日,因家庭琐事,前夫杨兵又一次毒打吴红琼。对此,吴红琼才痛下决心决定到妇联求助。
【法律解读】:《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上述案件中,经武胜县妇联、华封镇党委政府和华封镇派出所走访调查,在吴红琼和杨兵离婚后同居期间,杨兵确实对吴红琼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吴红琼可参照《婚姻法》第43条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请求公安机关给予杨兵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在武胜县妇联和华封镇党委政府的共同协调处理下,吴红琼和杨兵解除了同居关系。同时,根据受害人吴红琼本人的请求,华封镇派出所也对杨兵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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