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忍家暴,十年夫妻雁影分飞
发布时间:2015-11-11 11:22:38作者:来源:点击:
【案情简介】:2012年6月18日星期一上午,武胜县妇联接待了一起长达十余年之久的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来访者名叫刘玉,武胜县万善镇人,经人介绍认识了蒋大志,两人交往不久后于1999年结婚。结婚十余年来,丈夫蒋大志经常无理取闹,对她拳打脚踢,往死里打,打得体无完肤,很多次还被毒打成重伤,久久卧床不起。对于蒋大志的暴力行为, 刘玉一直隐忍退让,实在无法忍受、忍无可忍时,她就回娘家住一段时间。可每次回娘家后,丈夫都是作揖下跪,哀求刘玉回家。刘玉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也就原谅丈夫。可是过不了多久,丈夫又故态复萌……如此周而复始,刘玉身心俱疲。
【法律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述案件中,根据武胜县妇联和法院调查核实,各种证据确凿,蒋大志确实对妻子刘玉采取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了虐待罪。受害人可根据《婚姻法》第45条规定和《刑法》第260条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在武胜县妇联的帮助下,刘玉拿起了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顾念夫妻一场,刘玉只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放弃了对丈夫蒋大志刑事责任诉讼,法院准予了两人离婚。为彻底告别过去,刘玉现已远赴外地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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