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暴,花甲老人分道扬镳
发布时间:2015-11-11 11:21:57作者:来源:点击:
【案情简介】:2012年9月1日上午10点,邻水县妇联接待了一起再婚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来访者名叫王素芬,今年60岁,现居住在邻水县复盛乡街上。丈夫方明生,复盛乡某学校教师。2009年两人经人介绍,组合成再婚家庭。再婚后,王素芬一直在家照顾家庭及方明生的孙女、媳妇,但婚后不久方明生就公然在外包二奶,对家庭不闻不问,还经常对王素芬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受害人王素芬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法律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述案件中,经调查核实,方明生的殴打行为构成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王素芬可根据《婚姻法》第43条,请求有关部门予以调解,也可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处理结果】:经过邻水县妇联、县教育局共同协调,王素芬、方明生达成协议,两人解除婚姻关系,方明生支付王素芬6000元精神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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