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知识讲解一:患重大疾病而被丈夫置之不理时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5-11-11 11:00:52作者:来源:点击:
问:患重大疾病而被丈夫置之不理时该怎么办?
答:《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案例讲解:2012年春节前夕,市妇联突然接到一女子电话,该女子自称覃某,家住武胜县赛马镇茶盘村4组,目前一个人躺在广西某医院里,无人照顾,覃某伤心欲绝,在电话里不断哭泣。据了解,覃某,原广西人,2006年在广东打工时与丈夫王某相识,不久两人结婚,育有一子,婚后覃某便留在王某老家武胜县赛马镇照顾孩子,王某独自在外打工。分隔久了,两人的感情也日趋平淡。2010年,覃某被查出患有乳腺癌,丈夫王某得知后,不但没有及时回到妻子身边,给她安慰和照顾,反而日渐冷漠,对其不闻不问,后来甚至也不给生活费和治疗费。病痛上的折磨怎么也比不过丈夫的冷漠绝情,覃某无奈只好回广西娘家治病。一年过去了,覃某病情越来越严重,娘家人也迫于经济压力,无法再承担覃某的医药费。可怜的覃某早知自己时间不多,只想丈夫孩子陪伴左右,度过余日。接到覃某来电几日后,覃某在广西的哥嫂等四人又不远千里来到广安,希望通过妇联组织的帮助,要求王某履行夫妻扶助义务。本案中覃某由于疾病而无法劳动,无法养活自己,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而王某也具有扶助的能力,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覃某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要求王某给付扶养费,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覃某除了起诉请求王某支付抚养费,还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接访后第二日,妇联工作人员陪同覃某的哥嫂等人立即赶赴武胜县赛马镇王家,面对面给王某的母亲及姐姐做思想工作,消除王、覃两家人的积怨,并与王某取得电话联系,在电话里给王某讲政策、讲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王某及其母亲等都认识到错误,表示将尽力给覃某治病,让她得到更多的家庭照顾和温暖。日前,通过电话回访得知,覃某已被接回武胜家里治病疗养,丈夫王某也已回到武胜,亲自照顾覃某生活起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