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一:怀孕期间,公司也可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吗?
发布时间:2015-11-11 11:11:28作者:来源: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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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
案例一 怀孕期间,公司也可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吗?
案例:
我从2004年7月开始在某企业工作,合同期至2005年7月止。2005年1月我怀孕了,一方面由于怀孕早期的不良反应让我情绪很不稳定,另一方面我自己也有点不想干了,所以自从我知道自己怀孕后,工作态度和积极性都大不如前,单位也对我提出了批评意见,但我没怎么理会,可能也给单位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令我意外的是,2005年3月18日我忽然接到单位单方对我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理由是我累计旷工已达30天且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我非常想不明白:虽然我是不怎么想干了,但单位怎么能在我怀孕期间单方解除我的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呢?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小李
说法:
解答:如果小李所讲事实成立的话,其单位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我国《劳动法》。小李之所以认为其单位做法违法,主要原因在于小李没有认识到用人单位依法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首先,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法第2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在程序上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合同才可依法解除的情形: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2、劳动法第27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照小李的实际情况,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法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其次,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再次,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不因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而受到限制。根据《劳动法》29条的规定,并没有把25条的具体情形列在不得解除的范围之内,可以看出25条规定优先于29条规定适用。也就是说,当劳动者符合25条所规定的4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仍然享有单方解除权,即使劳动者在孕期、产期、乳期等情形下也不例外。
最后,小李所在用人单位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单位与小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小李累计旷工达30天且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应该说,从理由上看,如果单位所掌握的小李旷工和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的证据确凿的话,单位是可以单方与小李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的,不管小李是否怀孕,也不管合同是否到期。